威尼斯宪章 - 歷史悠久的合奏 和 发掘 (第14-15條)
歷史悠久的合奏
第十四条
古迹遗址必须成为专门照管对象,以保护其完整性,并确保用恰当的方式进行清理和开放。在这类地点开展的保护与修复工作应得到上述条款所规定之原则的鼓励。
发掘
第十五条
发掘应按照科学标准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1956年通过的适用于考古发掘国际原则的建议予以进行。遗址必须予以保存,并且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永久地保存和保护建筑风貌及其所发现的物品。此外,必须采取一切方法促进对古迹的了解,使它得以再现而不曲解其意。然而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只允许重修,也就是说,把现存但已解体的部分重新组合。所用粘结材料应永远可以辨别,并应尽量少用,只须确保古迹的保护和其形状的恢复之用便可。
[續:見 '文件 和 出版']